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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作者:日期:2012-11-05 16:09浏览数:

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永葆先进性的有效措施。为了切实提高全校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发挥全校师生党员在创建“百年涉外,一流涉外”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员教育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引导广大党员,使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党性修养和活动能力。

第二条 主要内容

1、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

3、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5、开展法律法规、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教育;

6、开展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技能教育。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各总支、直属支部每半年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

2、按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考勤,以保证时间、次数的落实;

3、做好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并列入年终评议内容;

4、认真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培训和基层党校的轮训;

5、每位党员都必须认真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时,必须向支部办理请假手续,对无故不参加培训者要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条 教育形式

1、基层党校培训;

2、定期上党课;

3、民主评议党员;

4、党内组织生活;

5、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建制相对接的原则,围绕党支部中心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管理。

1、每位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

2、党员汇报制度。党员要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以求得组织的了解和帮助,或发现别人在思想上、工作和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进行汇报。党员外出超过半年,应执行书信汇报制度,每半年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学校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向外出党员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3、接转组织关系。

(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升学、离职、离校等需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由党员本人到党委工作部办理,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至转往的党组织机构;

(2)教职工党员离岗、毕业生离校等情况须将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转出。应届毕业生预备党员需回学校所在支部转正的,应于毕业前向支部提出申请,经党总支审批后,方可将组织关系与党员档案在校保管一年。凡申请将组织关系与党员档案保留在校的毕业生党员,必须按党章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生活,并定期到党委工作部交纳党费。考察期满,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并出具在外工作与学习的表现证明材料,转正完毕后将组织关系与党员档案转出;

(3)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原组织关系在我校,如本人居住地在外地,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党员统计工作

1、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定期搞好统计分析,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党支部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

第七条 党员发展工作

根据学校党委制定的发展党员相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党员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按照程序,保证质量,手续完备,记录完整,材料齐全,把好“入口关”。把符合党员要求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建立一支数量充沛、质量过硬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党员队伍。

1、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发展为预备党员,特别优秀的培养考察期可不受一年时间限制(需附个人材料),但不得少于半年;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必须符合要求。为切实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2008年6月4日,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对发展学生党员过程中关于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学习成绩作如下要求:

(1)计划内学生发展对象成绩必须及格(不含补考)且表现优秀;有补考科目2门(含2门以内),补考及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原则上只能在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发展;

(2)全日制自考学生的发展对象每次必须按照学校教学和考试计划参加自学考试,且成绩及格(不含重考),有重考科目2门以内(含2门),毕业前重考及格,且表现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原则上只能在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发展。

2、短期培训的学员严格控制发展;

3、教师党员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共产党员的条件从严控制。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求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积极为学校的稳定、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生活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入校工作和党组织考察时间均须一年以上,方可发展为预备党员;

4、参加党校学习颁发的结业证五年有效,超过五年需重新参加培训学习。符合发展条件、各方面表现优秀者在重新参加学习后,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预备党员的管理

1、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应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负责继续联系预备党员,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接受党内教育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与正式党员一致;

2、预备党员必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3、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多种途径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一般应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综合鉴定,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明确的要求;

4、预备党员在校期间,如无统一要求的、大规模的党内教育活动,原则上应在预备期内接受一次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工作由学校党校负责。预备党员参加集中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参考;

5、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未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党支部一方面要及时对其进行提醒,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处理。同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6、预备期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以及预备期间内有成绩不及格科目(补考及格亦算及格)的学生预备党员,应予以延长预备期,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

第九条 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1、请假报告制度。党员到外省、市、区工作、探亲访友或居住地临时动迁的,要将所去工作单位、探亲访友或临时居住地的详细名称、地点、联系方法等向党(总)支部逐项登记,填写流动党员表。外出三至六个月的,应转出临时组织关系;外出超过六个月的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转出组织关系的,应定期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2、书信联系制度。对长期在外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建立书信联系制度,党(总)支部要定期给他们写信,党员也要定期回信,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党(总)支部每半年要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自行解决;

3、登门走访制度。在外出党员回家团聚期间,党(总)支部要到党员家中走访,做一次认真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要求,交任务,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4、定期汇报制度。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每季度要向原所在党(总)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5、对表现突出、发挥作用好、贡献大的流动党员,党(总)支部要进行表扬,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作为本支部优秀党员向上推荐,对个别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规定的,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变的,可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年老、重病党员的管理

1、凡正式关系在本校且年满八十岁的党员,经本人申请,由党委会向党员大会通报后,可免予参加党内集体活动;

2、虽未满八十岁,但因病瘫痪或患严重疾病起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党委会讨论后,并经党员大会同意,可免去其参加党内集体活动;

3、免于参加党内集体活动的老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确因本人行走不便,可以请他人带交;

4、重病、年老的党员必须接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教育;

5、重病、年老的党员可以不参加党委或党(总)支部组织的党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责任区和党内评选等活动;

6、党委对重病、年老党员要有专人分工负责,要定期走访,了解关心其思想、生活等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组织活动的有关内容;

7、党委关心走访重病、年老党员要形成网络化,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第十一条 活动支部的组建与管理

1、继续完善 “注册支部+活动支部”学生党建工作模式的实施;

2、凡有3个党员(含预备党员、宿管老师党员)以上的学生公寓楼要求成立学生活动党支部。学生活动党支部必须将各学部党员在学生公寓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其所在的注册支部汇报,学生党员必须接受注册支部和活动支部两个支部的领导;

3、活动支部内的成员若没有党员宿管老师,支部应自觉地接受非党员宿管老师的监督;

4、活动支部书记由本栋楼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公寓党支部书记直接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的领导;

5、活动支部开展活动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围绕学生公寓的稳定和和谐、文明的宿舍文化建设开展工作,让党员成为学生公寓安全稳定的保证、先进文化的代表和涉外形象的标志;

6、活动支部中教职工党员的管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各学部总支或各直属支部具体负责。

第三章 党费缴纳

第十二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

建立党员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开展优秀建议评选、学习体会评选、经济、时势、政治、法律、技能等多项活动实行量化考核。开展评选优秀党员活动,对优秀党员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在推优选先时优先考虑,为其它党员树立榜样。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的民主评议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定期对党员评议的一项制度。它把教育管理、考核、监督融为一体,是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委落实民主评议制度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党委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每学期举行一次以上的“自评、互评、组评”为主的“三评”活动,并将评议情况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二是按照上级党委安排,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对党员进行全面的教育。

第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凡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党员(含预备党员)要进行适当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缓期登记、不予登记、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逃?,区别对待,综合治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的程序是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离单位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十七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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